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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3-11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2022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局)


附件


 


河南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 


就业服务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稳定扩大就业、化解失业风险的基础手段。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对于推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持续改善民生福祉、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就业服务提质增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供需“两头抓”,抓发展扩容就业岗位,抓技能提质人力资源,坚持“四个重在”并举,搭建平台促进就业,拓宽渠道增加就业,培育市场吸纳就业,兜牢底线稳定就业,持续巩固提升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助力“两个确保”提供坚实保障和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通过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均等化的服务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广覆盖、智慧化、专业化的服务功能和体系不断完善,多样化、多层次的就业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就业服务的满意度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三)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覆盖面。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和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无特殊原因即时办结失业登记,加强登记信息动态管理。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要及时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进行必要的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对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

(四)提升招聘信息归集和匹配服务精准度。各类用人单位均可在注册地、经营地、用工地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服务。进一步拓宽招聘信息归集发布渠道,支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加大服务大厅、村(社区)宣传栏等信息投放力度,降低劳动者岗位搜寻成本。完善岗位信息免费发布机制,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信息发布者的审查责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发布真实合法的用人单位招聘信息,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精准匹配推送岗位信息。开发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用工调剂平台,组织劳务协作,更好满足市场主体用工需求。

(五)提升重点群体重点企业就业帮扶主动性。完善重点群体主动服务机制,详细了解登记劳动者就业意愿,分级分类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孵化、政策落实等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主动向社会公布就业援助服务热线电话,明确服务项目和步骤,指定专人负责。健全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制定重点企业清单,完善落实人社专员服务制度,积极组织开展重点企业、重大工程项目、重要支柱产业专场招聘对接活动。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和矛盾调处,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提前介入指导稳岗,同步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就业帮扶。

(六)提升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强化就业导向,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持续实施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推动企业职工全员培训,统筹社会培训资源配置,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训练基地建设,面向脱贫劳动力、高素质农民、退役军人、转岗职工、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开展以持证就业为目的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接市场和产业发展需要,加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完善与就业创业相衔接的培训课程和内容,建立职业培训项目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全面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精准开展“菜单”式培训和定岗定向培训,实现培训培养与企业岗位需求的有效衔接。

(七)提升重大任务专项服务保障力。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统筹推进省际、市际、县际交流合作,推动就业服务融入现代产业体系、区域发展格局,开展具有行业特色、地域特色的专项就业服务活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服务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等重大改革事项,强化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企业用工监测、情况分析和信息利用,及时跟踪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就业影响,实施专项用工指导和就业帮扶,保障改革任务平稳推进。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应急机制,对受经济形势变化、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存在高失业风险的地区、行业和劳动者群体,及时启动失业风险防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应急服务,努力稳定就业形势。

三、推进措施

(八)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统筹管理,统筹优化现有综合性服务场所和人才市场、创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专业化服务场所,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设立专门服务场所或服务窗口,负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将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九)强化人力资源市场支持。强化现有人力资源市场功能细分,引导合理建设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或分时段分区域共享同一市场。支持用工密集的城市、劳动力密集的地区建设一批劳动力市场。围绕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和“数字河南”,推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等产业集聚区建设一批专业性人才市场。将零工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一批规范化零工市场、在公共招聘网开设零工信息(灵活就业)专区,对已经稳定运行的要掌握基本情况,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疫情防控、安全防范等要求,按需提供水电等基础保障,坚决杜绝直接取缔、“一关了之”等一刀切做法。政府支持的零工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支出,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

(十)强化多元就业服务供给。规范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和制度,支持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等方式,分类培育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发挥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就业服务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专长,依法有序提供就业服务。推动市、县级政府梳理公布村(社区)直接办理或代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社工服务机构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就业服务工作。组建就业创业服务志愿团队,广泛招募就业服务领域专家、企业家、各行各业有一定专长的热心人士等,深入社区、园区、高校、企业等开展公益性就业创业服务。

(十一)强化标准服务方式推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服务岗位工作考核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完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指导性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视觉识别系统,统一核心业务流程和规范,逐项编制并向社会发布通俗易懂的办事指南。强化窗口单位作风建设,全面实行首问负责制、全程代理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整合窗口服务资源,推动同类服务窗口合并和功能重组,在完善“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向“一柜式”服务转变。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评定一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示范窗口,在促进公共就业服务提质增效方面更好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十二)强化智慧服务体系构建。打造全省统一的智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完善升级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推进全省公共服务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就业创业政策信息和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见习、培训等服务信息联网发布,提升一站式求职招聘服务能力。推动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业务协同办理,全程记录落实政策和提供服务信息,全面推进信息数据向上集中,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交换共享和动态管理。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费数额。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推动电子社保卡线上业务领域应用。

(十三)强化专业人员队伍打造。加强职业指导人员、创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关系协调员等专业化队伍建设,完善工资待遇等激励保障措施。实施公共就业服务人员能力提升计划,举办示范培训班,开展业务轮训。落实推行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相关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立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就业创业指导专家团队。支持建立职业指导工作室,为求职者提供专业化职业指导服务。合理优化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结构和布局,将就业服务相关事项优先纳入社区工作者工作内容,引导服务力量向基层下沉。服务力量确有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四、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明晰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明确工作内容、标准和流程,建立健全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责任分工、评价指标和制度框架体系,突出创新和地方特色,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强化就业服务成效评估,研究建立公共就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

(十五)加强管理监督。对运用就业补助资金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可购买的服务事项清单。严格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加强绩效执行监控,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健全就业服务领域法规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等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措施,强化市场监督,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通过日常监督、专项行动,及时查处黑中介、虚假招聘、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价标准,维护良好秩序。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运用线上线下全媒体平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宣传各地提升就业服务质量的创新做法,推广优秀服务项目、优秀就业服务工作者经验事迹,讲好就业服务故事。围绕就业服务理论和模式、服务技术、职业分析预测等开展前瞻性研究和主题交流合作,引领就业服务创新发展。